關于廢止《自治區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規定》等4件政府規章的決定
關于廢止《自治區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規定》等4件政府規章的決定
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
關于廢止《自治區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規定》等4件政府規章的決定
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令
第232號
《關于廢止〈自治區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規定〉等4件政府規章的決定》已經2023年2月2日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通過,現予公布。
自治區主席 艾爾肯·吐尼亞孜
2023年2月10日
關于廢止《自治區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規定》等4件政府規章的決定
為加強政府規章管理,堅持“立、改、廢、釋”并重,維護法制統一和政令暢通,根據國家有關行政法規以及相關規定修改和廢止情況,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廢止以下政府規章:
一、自治區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規定(1992年5月23日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9號發布根據1997年11月20日自治區人民政府新政發〔1997〕97號修正)
二、自治區地下水資源勘查管理辦法(1996年7月18日自治區人民政府新政函〔1996〕118號批準1996年7月18日自治區地質礦產廳新地發〔1996〕266號發布根據2002年5月22日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04號修正)
三、自治區實施《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》若干規定(1996年4月23日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57號發布)
四、自治區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辦法(2005年4月8日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32號發布)
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